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王智超
車輛未實際維修,僅開具維修費發票,就要求保險公司以鑒定的維修費用最高額度賠付,保險公司賠不賠?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了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執行案件,駁回車主對車輛維修費的執行申請。
案情顯示,2019年8月,田某從某二手車公司購得二手奧迪A8L轎車一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責任限額為352000元。2019年10月,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需維修費351620元,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憑修理費發票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評估金額351620元內賠付車主車輛修理費,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田某在未實際修理車輛的情況下,持修理廠開具的維修費發票,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發票金額351620元賠付維修費。保險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后,法院執行干警現場核實,發現案涉車輛確未修理。法院認為車輛并未維修,未實際產生修理費用,裁定駁回車主要求維修費的執行申請。經二審法院復議,維持原裁定。
法官介紹,根據相關規定,開具發票的前提為經營業務實際發生。本案中,車主復議自認與修理廠簽訂《車輛維修協議》,先開具發票領取保險金后再行決定修車,可見雙方之間并未實際發生經營業務,在經營業務尚未發生和實際存在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明顯違反規定,故車輛未實際維修,僅憑發票,保險公司可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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